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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书共分六章,对信托公司的法律地位、立法模式和信托公司法的性质、信托公司的设立、信托公司的经营规则、信托公司的治理结构、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以及信托公司的民事责任等问题作了探讨。
信托法从完整意义上说,应当包括信托基本法和信托业法,而信托公司法属于信托业法的范畴。我国信托法研究起步较晚,随着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》的颁布实施,信托已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。但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,大多研究的是信托基本法的问题,对信托公司法的研究还十分薄弱。而考察我国的信托实践,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应用恰恰主要集中在信托公司领域。由于立法的不完善、理论研究的滞后等原因,我国信托公司的命运如此多舛,虽屡遭整顿清理,仍未形成自身的行业特色和市场规模。
笔者在武汉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,对信托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,并以《投资信托法律关系研究》为题完成了博士学位论文。回母校华中师范大学工作后,在从事民商法教学和科研工作中,我仍一如既往地研究信托法的有关问题。在发现信托业法研究的不足之后,便萌生了写作一部信托业法著作的念头。这本信托公司法研究算是笔者对信托业法研究的初步成果。本书共分六章,对信托公司的法律地位、立法模式和信托公司法的性质、信托公司的设立、信托公司的经营规则、信托公司的治理结构、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以及信托公司的民事责任等问题作了探讨。
由于信托公司法研究涉及的领域较多,既有信托法领域,又有公司法甚至民法领域,加之笔者学植不深、力所不逮,本书中定有疏漏甚至错误之处,敬请读者批评斧正。

